2007年4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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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意第三人物权的保护
  □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副主任 陶旭峰

  善意第三人的相关规定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八十九条规定:“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,承担共同的义务。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效。但第三人善意、有偿取得该财产的,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,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,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。”
  善意第三人物权保护制度是本次物权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,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,并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。
  在物权法中,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,该受让人即为善意第三人:(1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(2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(3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  我们理解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:
  1、何谓善意?由于善意只是第三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况,而人的这种心理状态局外人不太可能所知,因此对善意的理解众说纷纭,莫衷一是。
  通俗地讲,善意是指不知情。一般来说,无处分权人通过对动产的占有(如租赁、保管的财产)或不动产的权属登记(如行政机关的错误登记),就可以使第三人已经认为其拥有所有权的表象,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可以认定该第三人受让财产的心理状况已经符合“善意”的特征,除非真正的权利人能证明第三人明知是无处分人,或有重大过失而导致其不知出卖人为无权处分人。
  2、善意取得行为是有偿的交易行为,第三人应当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来取得相关财产。
  首先,被转让的财产必须是可以自由流通的流通物,对于限制流通物或者禁止流通物(如武器、弹药、毒品)而进行转让的,法律不以保护。善意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交易安全,促进商品流通,其前提是财产必须能在市场上自由、不受限制地流通,
  其次,转让应当是有偿的,并且价格要合理。如果无偿转让财产,在很多情况下,本身就表明该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,此时一个善意第三人是不应该受让这样的财产的;并且,第三人返还这样的财产也不会给其造成大的损失,第三也人应返还该财产。
  3、转让完成后,第三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登记,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,应当交付给第三人。这样才能使第三人的权利得到完整的保护。
  分析我国法律规定,可知我国关于不动产权属的认定采纳的是登记要件说,即赋予登记以公信力,登记一经完成,权利才视为设定。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(如船舶、机动车辆等)则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而对于一般动产物权则在交付时发生效力。
  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善意第三人后,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。但是,他的权利救济途径并没有因为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丧失,为保护其利益,物权法还规定“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”,从而使原所有权人能有权利救济的途径。
  善意第三人物权保护制度的确立,对于妥善解决纠纷、保障交易的安全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重要影响。